发布时间:2023-11-10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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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31号)“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节约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绿色发展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制修订”的工作要求,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标委联〔2023〕1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标准对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撑作用,结合本市节能降碳工作需求,我们制定了2023年度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方向
(一)为进一步规范提高能效水平,引导合理用能,开展《企业环境社会治理(ESG)披露准则》《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高等学校合理用能指南》《超低能耗农宅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为进一步促进资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展《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导则》《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编制规范》《反食品浪费管理规范 机关食堂》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为进一步完善能源、碳排放相关计量监测体系,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规范 机关》《林地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降碳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协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审查和批准发布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的编制单位选定、编制质量和进度控制、编制经费的监督管理,以及标准宣贯、组织实施、评估评价等工作。
2023年度节能和循环经济标准制修订工作安排中,已完成立项的地方标准,相关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他地方标准相关单位应于2023年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三、经费管理
单项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额度根据标准制修订技术难度经评审确定,其中涉及指标、限额的技术性地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25万元,通则、指南类的基础性地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工作安排
序号 | 标准名称 | 制定/修订 | 责任单位 |
1 | 企业环境社会治理(ESG)披露准则 | 制定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导则 | 制定 | 市发展改革委 |
3 | 大型公共建筑制冷能耗限额 | 修订 | 市发展改革委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技术规范 | 修订 | 市发展改革委 |
5 | 能效对标实施规范 | 修订 | 市发展改革委 |
6 | 高等学校合理用能指南 | 修订 | 市教委 |
7 | 化学药制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制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8 | 合成洗涤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9 | 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0 | 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1 |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电子器件制造业 | 制定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2 |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医药制造业 | 修订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3 | 超低能耗农宅技术规程 | 制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4 |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 修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5 |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 修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6 |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 修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7 |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程 | 修订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18 | 商务领域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编制规范 | 制定 | 市商务局 |
19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规范 机关 | 制定 | 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 |
20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高等学校 | 制定 | 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 |
21 |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医院 | 制定 |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
22 | 城市绿地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范 | 制定 | 市园林绿化局 |
23 | 湿地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技术规范 | 制定 | 市园林绿化局 |
24 | 林地碳汇计量监测技术规范 | 修订 | 市园林绿化局 |
25 | 反食品浪费管理规范 机关食堂 | 制定 | 市机关事务局 |